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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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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斑马线是城市道路的生命线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礼让行人不仅是我们时常倡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便如此,在日常仍有一些驾驶员在驾车时无视斑马线的存在让生命线变成了夺命线


2月6日晚,在仙居S322省道福应街道项斯村路段的斑马线路口发生了一起机动车和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陈某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仙居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抢救伤者,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现场道路平直,为同向二车道,中心绿化隔离,视线良好,路口有爆闪灯,有路灯照明,各种标志标线完整。

案件分析

据交警部门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员行经斑马线未减速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人车动态。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通过路口


今年1月至今,仙居县S322省道上发生了5起重大交通事故,而且都是在路口的斑马线上。


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礼让斑马线,就是礼让生命。


可是斑马线表示很无辜!


要是斑马线会说话的话,那么斑马线肯定会对那些在离斑马线还有几十米仍然不减速的机动车大声呼喊:减速!减速!停车!停车!


只可惜,斑马线不会说话,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对于不断重复的悲剧,它既感到无奈,又感到痛心!




对于机动车让行人,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国式过马路”也难辞其咎


斑马线上的安全问题,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在全市各地较为突出,行人“中国式过马路”也不在少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一定都是司机,但司机一定都是行人。行人成了司机,就要将心比心,尊重常识,遵守法律法规。而司机成为行人,就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是自然而然的和谐场景。当然,要看到这一幕,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自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其实有这样一条基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或许会有人做出这样的反驳:


有的朋友认为,如果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在斑马线上闯红灯通行,机动车继续礼让,是在助长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的暂时失序。



蜀黍想说:


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行人受到的伤害程度要远远高于机动车内人员。生命的价值高于一般的权利,机动车礼让行人,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是对生命的尊重。


“车让人”让出一份平安

“人让车”让出一丝温暖